广告 ☭ 马列毛主义与革命左翼大群 ☭ 上电报大群找真同志与真战友 https://t.me/longlivemarxleninmaoist 加井冈山机器人 Chingkang(@maoistQAIIbot) 为电报(纸飞机)好友,可获得大群发言权
编者按:
1.本文是作者在受到未成年人虐杀这一荒唐现实的震撼下写出的。在对阶级社会的愤恨中,作者回归到法律的社会基础上,对法律这一客观事物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并为此次虐杀事件的思考划下了句号。然而,本文尤为可贵的是在上述基础上,搭建了一个联通服务少数人的法律与服务大多数的法律间的桥梁,并通过这个桥梁建立了建设法律制度的科学框架,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2.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脱离阶级而空谈完美的法律只会陷入无休止的空谈与辩经,试图将法律凌驾于阶级之上更是无稽之谈。结合近期舆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是一篇很不错的时评。
最近的邯郸未成年人虐杀案件引发了编者的思考:资本主义法律显然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只能在年龄界限的问题上打转,那么社会主义法律又要如何去解决?本文编者将尝试从法律的定义与任务出发,去解答这个疑问。
什么是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下,法律就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法律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但阶级性并不是法律的全部,在阶级社会形成之前,法律的概念就已经存在了。恩格斯说:
“在社会发展某个较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因此,法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一种共同规则。而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规则并非全部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在法律之外的地带,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会得到惩罚,怎样又会得到奖励,这些琐碎而平常的小事并没有通通交给法律去规定,而更多由道德之类的东西去规范。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最基本原则,是政治的集中表现,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将这些日常生活中捉摸不定的,宽泛的规则具体化,详细地规范在纸张上,从而确保一个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减少个人的偶然因素。
这与马克思的定义也是相似的,马克思说:“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可见法律作为一种共同规则,这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但在阶级社会中,究竟遵循哪一种共同规则要由统治阶级来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制定保护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条文,维护雇佣劳动的社会共同规则。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就要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维护铁饭碗包分配的共同规则。不论是哪种社会,法律都是作为集体化的工具而存在的,人们需要统一的规章制度来协调集体化的社会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中是这样描述法律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共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见法律就是阶级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前者反映阶级斗争的需要,后者反映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法律需要解决两类问题,一是解决阶级斗争的对抗性矛盾,也就是完成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的任务,二是解决阶级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也就是协调公共生活保障社会分工的任务。这两样任务不是说前者在这条法律中完成,后者在那条法律中完成,而是在任何一条法律中,都是在服从于专政的前提下保障秩序的。例如中修制定劳动法首先要确保雇佣劳动,也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再去其中调解劳资纠纷缓和矛盾,而在其他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也要首先保证社会影响,再去细究(大部分是不究,各打五十大板)其中的过失对错。
因此,法律无非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手段,是集体化的工具。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变动,不同的社会性质生产方式就要求不同的法律条文去规范社会的政治生活,其本身不存在任何神圣性的东西。而法律只需要完成统治阶级交给法律的任务就可以了,你不能要求工具解决人的所有问题。 抛弃完美律法的幻想后,许多令资产阶级法学家苦恼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回到邯郸未成年人虐杀案,司法界纠结于要不要下调责任年龄,在社会舆论如此剧烈的情况下,法学家们仍然要坚持维护法律的神圣地位,通过法律条文来给出不被“民粹”认同的“正确处理方法”。他们认识不到法律只不过是政治的集中体现,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工具,而这个普遍化的工具显然没办法用来机械地处理各类疑难杂症,换句话说,这并不是法律的任务,就好比机器出了意外故障你就不能死板地照着操作手册按图索冀。如果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了这种事件,重点肯定是挖掘这起恶劣案件背后的社会根源,穷山恶水出刁民,关键在于改造穷山恶水,而不是惩罚刁民。而对于这已经犯下无可挽回恶劣行径的犯人要如何处理,我们并不是很关心,因为问题的解决并不落实在对犯人的惩处上,而要落实在对旧环境的改造上, 而且对犯人这个个体来说,如果真的存在一个最合理最正确的惩处方式的话,那也一定是从广泛的社会讨论,人民公审中得到的,而不是某个法律条文,因为法律是政治的集中体现,而最大的民主就是每个人都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人人都要是律师,是政治家。资产阶级抱有人性本恶的世界观,认为这种恶劣案件是无可避免的,因此不去解决导致问题产生的社会环境,所以要在年龄界限上争论不休,因此单从判罚力度的裁定上兜圈子,又变成一笔糊涂账。中修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满嘴“依法治国”的政客们最后自己承认了法律的局限,选择在法律之外解决问题,也就是删号禁言监禁这一系列控制被害人家属的操作。他们相当明白这不是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政治事件,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为了完成专政的任务,他们就暂时放下了法律这件不趁手的武器,进行更直接的压迫了。
类似的思想在资产阶级的文艺中随处可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关于“为什么要为犯人辩护”这一话题的讨论。资产阶级给出的答案是:本来犯人只是一点小错,却因为过重的刑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一错到底。这看起来很有道理,可实际上仍然是人性本恶世界观的延伸。资产阶级向来预设穷人总是要犯罪,因此他们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威慑、恐吓这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让他们少犯事,犯小事,就是不肯改造社会环境,从根源上杜绝犯罪。而社会主义法律的目的不是这样,社会主义法律的目的是改造而非惩罚,我们向来认为是环境塑造人而非什么先天的恶,只有面对那些阶级敌人才会用上专政的手段。中修继承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刑罚形式,表面上同样喊着改造的口号,可社会上的改造都没有综迹,更何谈个人的改造呢?
文章照编者最开始的想法,到此就应该结束了,可在撰写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看似遥远的对法律的论述其实是可以套用到目前的组织生活中去的。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绝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但资产阶级的法律我们掌握不了,无产阶级的纪律却是现在就可以掌握的。正如前文所说,法律无非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共同规则,那么这种共同规则放到先锋队的建设中,就是我们的革命纪律,我们可以说:革命纪律就是先锋队的法律。
那么我们关于法律的论述就都可以搬到纪律中来,于是就有了以下几个观点:1.法律既然是统治阶级实现权力的工具,那么纪律就是先锋队统一步伐,完善分工,实现集体化的工具;2.法律是兜底要求,社会更多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那么纪律也只能协调最基本的工作,全部政治生活不能止于纪律所要求的那一部分。3.奴隶社会有奴隶主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家的法律,那么先锋队组织生活的生产关系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纪律要求,这些都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4.统治阶级的法律要完成阶级性的专政与非阶级性的协调两个任务,那么纪律也要完成对机会主义分子的筛选与剔除,以及对日常工作的协调统一这两项任务;5.法律解决不了意外情况,靠法条根除不了犯罪土壤,同样的,纪律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盲目地严格纪律要求是本末倒置;6.人人都得是律师,人人都要理解纪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
第1点再好理解不过,列宁就曾经说过,苏维埃法律非常好,因为它让大家提供了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斗争的可能。这换到我们的革命纪律中也是一样的,各项任务都要有时间安排,没有安排就没有结果,没有纪律任何工作都无法推动,纪律就是我们同自身的小资习气作斗争的工具。
第2点意思是,纪律要求仅仅是最低要求,就如同法律要求之前还有道德要求一样,组织成员不能满足于卡点完成纪律,规章制度上虽然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但其它成员的评价却是连续的评分,要以革命的道德观来要求自己。
第3点则是说我们的纪律这个上层建筑与我们的组织工作这个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什么样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什么样的工作纪律,而工作纪律的改进又反过来推动工作内容的发展,如果什么工作都没有开展,那又谈什么纪律和制度,谈什么革命斗争呢?
第4点就如同社会主义法律要时刻与复辟作斗争一样,先锋队纪律同样要与机会主义作斗争,而对于机会主义分子,就要同对待阶级敌人一样万万没有一视同仁的原则,严密的纪律要把郊游心态的乐子人踢出队伍,打造铁一般的一致步伐。
第5点就是说纪律只需要完成赋予纪律的任务就足够了,它只需要规范普遍的常规的共同规则,而对于那些疑难杂症,就不应该设计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硬要用这个不趁手的工具去解决,完全是费力不讨好,而应该学会特事特办,集中讨论,最主要的就是解决这个难题背后的组织因素,而非局限于问题本身。
第6点就是要求每个成员对各项纪律背后含义的理解,要学会使用纪律这个工具,从而可以随心提出“这个规则不好,应该怎么怎么样”,只有每个人都参与到组织内的政治生活中去,纪律才不会沦为形式主义的空洞的戒律,而这种共同规则融化在组织成员心中后,新的更进步的纪律就随之出现,推动革命向前踏进。
以上论述权当抛砖引玉,同志们应该在具体的工作事务中思考相关问题,我们所做的每一项工作从来都不是为了某种革命奇观而顶层设计出来的,而是要解决某个问题所必须的手段。法律从不神圣,纪律也是如此,要为这个名词祛魅,纪律也就从规章制度上走进内心。
